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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给我起绰号别把我讥嘲,
别让我的苦痛成为你的笑料……
多少个夜里,
我想起这些都会哭泣着睡去,
被嘲弄、孤立、殴打……
一些人年少时痛苦的记忆,
不仅没有随着成长慢慢消逝,
反而在内心深处留下烙印。
这首名为《别笑我》的歌,是词作者在知道了自己的女儿因为有雀斑被同学欺凌之后,为了鼓励孩子而创作的。
▲电影《少年的你》海报
随着电影《少年的你》上映,“校园暴力”这一议题再次引起公众热议,而电影中的那些法律知识点你看懂了吗?
1
认罪认罚从宽
在影片最终在郑易(尹昉)警官执着的好意下,陈念(周冬雨饰)交代了是自己失手导致了魏莱的意外,与小北共同承担了责任。陈念以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四年。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①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③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2
过失致人死亡罪
影片中魏莱去找陈念道歉,陈念错手将她推下楼梯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
强制猥亵侮辱罪
影片中魏莱她们虐打陈念,撕她衣服,给她拍裸照,属于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足以压制一般人反抗的方式进行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
4
包庇罪
在影片中,小北替陈念顶罪,去处理了魏莱的尸体,想要制造陈念无罪的假象,这一行为构成了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或作假证明掩盖起犯罪事实(包庇)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
为什么不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呢?这两个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是否提供假证明欺骗司法机关。
单纯毁灭有罪、重罪证据的行为本身,仅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但是,伪造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向司法机关出示的行为,则做出了足以包庇犯罪人的证明,符合“作假证明包庇”的要件,同时触犯了包庇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直接以包庇罪论。
5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辨认要求
小北(易烊千玺饰)之前被当成强奸案嫌疑人抓进公安局,受害人指认嫌疑人的时候,被辨认的人数只有4人,这个是不符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辨认人数要求的。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公安机关辨认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6
负担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知,14周岁以下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即无论其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属于负相对刑事责任的年龄,仅对部分犯罪负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其他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16周岁以上则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在我们国家还有诸多部门的规章制度,对这类严重犯罪行为,可以实施惩戒,例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请示我部,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是否适用收容教养。经研究并征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通知如下: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不满十六岁”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十四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是修改《刑法》。对未满十四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
意味着对于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只能收容教养。无法从法律上加以严惩,让不少人呼吁通过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什么是校园欺凌?
它们是真实存在的
校园欺凌(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者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其中,语言欺凌是主要形式!!据《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语言欺凌是校园欺凌的主要方式,发生率明显高于关系、身体及网络欺凌行为,占23.3%。
校园欺凌有这些行为:
骂:辱骂、中伤、讥讽、贬抑受害者
打:打架、斗殴
毁:损害受害者的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
吓:恐吓、威胁、逼迫受害者做其不愿做的事
传:网上传播谣言,人身攻击
法律意识的缺失,造成“欺凌”多生
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
面对校园欺凌,家长们往往认为:
“小孩子之间闹着玩玩,太正常了。”
“孩子嘛还小不懂事,你怎么和一个孩子这么较劲....
但实际上,这些所谓闹着玩的行为不仅突破道德的底线,甚至已经突破法律的底线,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不是简单的同学间的打打闹闹,它是一种极有可能触犯法律的不良行为,重的会触犯刑法,属于犯罪行为;轻的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最轻的,也会导致民事赔偿。
对校园欺凌说不,我们能做什么?
这次提交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就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建立欺凌防控制度,全流程把控风险
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预防和治理措施,但校园欺凌现象仍时有发生。
修订草案首次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首次提出学校要建立欺凌防控制度,全流程把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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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海星建议充分运用此次修法的机会,将预防和整治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帮教和惩戒,切实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在校生的德育和法治教育。
设立强制报告制度,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等。
增设“网络保护”线上线下全方位
截至去年7月31日,全国未成年网民中,有64.2%将网络游戏作为上网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
修订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一章,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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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表示:
成年人身份认证是实施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源头,只有真正落实“网络实名”,才可能使未保法中确立的各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除了网络游戏,有委员认为,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直播短视频的使用也应予以监管。
“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不应轻罚”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其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令人震惊痛心。
但根据目前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社会诸多担忧。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中,多名与会人员提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
建议降低14岁刑责年龄
周敏委员表示,“事实上,近些年来,不时有14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强奸、还有一些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这些人中,有的人公开扬言说自己不满14周岁,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杀了人也没有关系。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情况予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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